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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尹小红与万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红,万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1民初994号原告尹小红,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万义平,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原告尹小红诉被告万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义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小红诉称,2014年11月6日,被告万义平向我借款40000元用作资金周转,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5分(20‰)。此后,被告万义平对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请求判令其清偿借款本金40000元。原告尹小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万义平书写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万义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尹小红举证一至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万义平向原告尹小红借款40000元用作资金周转,被告万义平出具借条后对借款本金40000元未清偿。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万义平向原告尹小红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万义平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义平应清偿原告尹小红借款本金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万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