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友福与林福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友福,林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施友福,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福兴,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施友福与被执行人林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79.41元、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中国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均有开户,但无存款可划拨;被执行人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均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无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林福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2405之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