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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丽旺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富丽旺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22民初2284号原告东莞市富丽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建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明辉、罗鸿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杨文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自2013年初起有生意来往。通常情况下是由被告下订单,原告提供铝蓝、铝黑等五金染料进行加工。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2015年10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3195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43195元,因而引起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319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惠州快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东莞市富丽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3195元,定于2016年11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毛振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