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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4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德惠皮革行、张强、庾敏娟、广州市德惠针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42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德惠皮革行,张强,庾敏娟,广州市德惠针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黄泽彬。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德惠皮革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张强。被执行人:张强,住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庾敏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德惠针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庾敏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德惠皮革行、张强、庾敏娟、广州市德惠针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张强的号牌为粤A×××××号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