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前孙镇人民政府与王书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前孙镇人民政府,王书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450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前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前孙镇前孙街。法定代表人刘芸,该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升,该政府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书志,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前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书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书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书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