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挺与王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挺,王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41号原告:张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师燕飞,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瑜,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挺诉被告王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张挺负担。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