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长沙汉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奇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汉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奇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汉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思吟,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奇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曹学文,总经理。长沙汉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奇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调字第775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汉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调字第775号调解书即长沙汉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奇妙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