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秀微、林爱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微,林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金秀微,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爱飞,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秀微与被执行人林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爱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9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4625元及执行费7250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先予程序终结,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58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