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0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01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男,回族,1968年8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苏某,女,回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某财产状况依法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苏某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苏某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现我院向政法委审批,因申请执行人身患疾病,急需用钱治疗。阿勒泰市政法委司法救助资金现已通过批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 米热别克 扎尔克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