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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2716谢磊与管正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磊,管正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716号原告:谢磊,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管正阳,男,199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谢磊与被告管正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未能向被告管正阳依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