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徐成志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志,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696号原告徐成志。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高密市醴泉街道利群路东侧振兴街南(新贵领地13.B1号商住楼)。法人代表:单继孝。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成志与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朝阳街道凤凰大街(东)948号(梓橦路南1167号)79幢4号营业房。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