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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彭卫星、邢惠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卫星,邢惠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5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卫星,男,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曾因赌博,先后于2005年11月16日、2008年12月22日、2009年9月15日、2011年1月18日、2011年10月25日、2012年6月27日、2013年1月22日、2016年8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被告人邢惠英,别名邢菊,女,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曾因赌博,先后于2010年5月14日、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22日、2016年8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乐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在启东市吕四港镇居民家中,以扑克牌“斗牛”形式开设赌场3次,邢惠英负责收取抽头渔利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于2016年7月12日下午,在启东市吕四港镇吕北村十一组20号彭卫香宅,以扑克牌“斗牛”形式开设赌场,包献忠、卞振国等十余人参与赌博,邢惠英抽头渔利人民币400元。2.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于2016年7月12日晚,在启东市吕四港镇金鹤广场D幢301室崔玉兵家中,以扑克牌“斗牛”形式开设赌场,高德华、汤晓东等数人参与赌博,邢惠英抽头渔利人民币200元。3.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于2016年7月13日下午,在启东市吕四港镇金鹤广场D幢301室崔玉兵家中,以扑克牌“斗牛”形式开设赌场,包献忠、卞振国等十余人参与赌博,邢惠英抽头渔利人民币100元。当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赌资人民币65971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于2016年7月13日在启东市吕四港镇被民警抓获。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彭卫星、刑惠英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包献忠、卞振国、崔玉兵、高建国、汤晓东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卫星、邢惠英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卫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先行羁押的30天已折抵刑期。)被告人邢惠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先行羁押的30天已折抵刑期。)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到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麒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凤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