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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崔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220号原告: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