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顺海与李港归、傅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顺海,李港归,傅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290号原告:周顺海,男被告:李港归,男被告:傅建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顺海诉被告李港归、傅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顺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顺海亮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