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明生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明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359号罪犯崔明生,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明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崔明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明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崔明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明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累犯,且多次被判刑,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明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