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千里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万杰合同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千里马贸易有限公司,王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千里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二晓,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万杰,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万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万杰名下所有的豫D570**、豫DM80**、豫DZ23**牌汽车三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月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