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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红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红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582号原告:东莞市红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上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338746F。法定代表人:杨福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祯,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一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46283766。法定代表人:林俊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嘉丽,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红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天贸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红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为156元,诉保费225元,合共381(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 敏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佩怡吴���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