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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廖鹏与何开元、徐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鹏,何开元,徐万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291号申请人:廖鹏,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廖鹏丈夫):黄晓林,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仪陇县。被申请人:何开元,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被申请人:徐万芬,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申请人廖鹏诉被申请人何开元、徐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鹏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开元、徐万芬名下位于阆中市**路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开元、徐万芬名下位于阆中市**路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