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廖鹏与何开元、徐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鹏,何开元,徐万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291号申请人:廖鹏,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廖鹏丈夫):黄晓林,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仪陇县。被申请人:何开元,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被申请人:徐万芬,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申请人廖鹏诉被申请人何开元、徐万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鹏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开元、徐万芬名下位于阆中市**路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开元、徐万芬名下位于阆中市**路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