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澳光广告传媒中心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澳光广告传媒中心,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澳光广告传媒中心,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经营者:刘小燕,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248号。法定代表人龙宪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怀化市鹤城区澳光广告传媒中心与怀化市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春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