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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惠姿与李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惠姿,李万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417号原告:孙惠姿,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李万彩,男,193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姿与被告李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单元及底层1#附属间。并提供李承辉所有的连江县单元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惠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万彩所有的福州市鼓楼区单元及底层1#附属间。二、查封、冻结李承辉所有的连江县单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