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惠姿与李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惠姿,李万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417号原告:孙惠姿,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李万彩,男,193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姿与被告李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单元及底层1#附属间。并提供李承辉所有的连江县单元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惠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李万彩所有的福州市鼓楼区单元及底层1#附属间。二、查封、冻结李承辉所有的连江县单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