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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金永高、周启娣与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高,周启娣,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286号原告:金永高,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周启娣,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云贵乡仙水村塘边组。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月平,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大洋路45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10532。法定代表人:谢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勇妙,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闵洁,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高、周启娣与被告国网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永高、周启娣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永高、周启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永高、周启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1.5元,由原告金永高、周启娣负担。审 判 长  赵敏冲审 判 员  林映青人民陪审员  诸葛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