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孟宪宗与吕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宗,吕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314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宗,男,199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吕宇,男,199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众小区。申请执行人孟宪宗与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尚无执行回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 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