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4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健彬与佛山市南海正电汽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彬,佛山市南海正电汽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460号原告:李健彬,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善国,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电汽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小丰田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345435595。法定代表人:孔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彬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正电汽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彬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健彬负担。审判员 宋国俊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