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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万润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万润德投资有限公司,梁波,柴逢吉,王文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财保96号申请人:北京万润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院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孙启武,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梁波,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1426011971********。被申请人:柴逢吉,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1426231971********。被申请人:王文海,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北路西二巷*号楼**号,身份证号1401041971********。申请人北京万润德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波、柴逢吉、王文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1875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万润德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波、柴逢吉、王文海银行存款441875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太原中博信息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