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儋州鸿韵商务有限公司与钟世泰、麦秋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儋州鸿韵商务有限公司,钟某泰,麦某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3民初3485号原告:儋州鸿韵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XXX镇XX街X楼。法定代表人:许某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某泰,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X镇XXXX歌舞厅隔壁,身份证号码:46002919660424XXXX。被告:麦某琼,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X镇XXXX歌舞厅,身份证号码:46002919680122XXXX。原告儋州鸿韵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泰、麦某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儋州鸿韵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儋州鸿韵商务有限公司以发现被告另有他人为由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处分其诉讼权利,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儋州鸿韵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儋州鸿韵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50元,余款275元退回原告。⺀4p1xyt0a2df37tixut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桂良人民陪审员 王维政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陈伟撰稿:陈伟校对:王慧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印制(共印8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