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廖国卫与游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卫,游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969号原告:廖国卫,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水县。被告:游钦松,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水县。原告廖国卫与被告游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国卫撤回对被告游钦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廖国卫承担。审 判 长 宋国庆人民陪审员 彭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