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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廖国卫与游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卫,游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969号原告:廖国卫,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水县。被告:游钦松,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水县。原告廖国卫与被告游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国卫撤回对被告游钦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廖国卫承担。审 判 长  宋国庆人民陪审员  彭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