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新伟与吕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新伟,吕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1360号原告:翟新伟,居民。被告吕品强,居民。原告翟新伟与被告吕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新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品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新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定于2012年7月30日前归还,月利率2.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被告吕品强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款10万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原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5%,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品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翟新伟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海英人民陪审员 孙宝银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