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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5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5517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科技经济区块。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萧方训人民陪审员  张 蹇人民陪审员  周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