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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廷五与陈金慧、周彦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五,陈金慧,周彦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135号原告:张廷五,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0日。被告:陈金慧,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0日。被告:周彦恒,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五与被告陈金慧、周彦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廷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廷五承担。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