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廷五与陈金慧、周彦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五,陈金慧,周彦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135号原告:张廷五,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0日。被告:陈金慧,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0日。被告:周彦恒,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五与被告陈金慧、周彦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廷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5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廷五承担。审判员 朱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淑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