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336号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二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之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国防道与增盛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局局长。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诺环保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路南区卫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诺环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南区卫计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诺环保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8日,原滁州新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路南区卫计局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上诺环保公司向路南卫计局供应“奇奥牌普通水冲直排6厕位”公厕2座,金额18万元,“普通水冲直排4厕位”公厕1座,金额6万元,合计24万元,调试合格30日内,路南卫计局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上诺环保公司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2015年4月8日,双方对公厕进行了安装验收,路南卫计局出具验收报告书,但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请求判令路南卫计局支付货款2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路南卫计局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原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局(采购方)与原滁州新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货方向采购方供应“奇奥牌”普通水冲直排6厕位公厕2座,普通水冲直排4厕位公厕1座,合计价款24万元,供货方负责现场调试,调试合格后30日内,采购方根据供货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账号,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支付全部货款。2014年11月28日,滁州市新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路南区卫计局���应普通水冲直排6厕位公厕2座,普通水冲直排4厕位公厕1座。同年12月29日,滁州市新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安装。2015年4月8日,上诺环保公司和路南卫计局对上述公厕进行了验收。2016年5月17日,路南卫计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其与上诺环保公司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合同属实,经请示,将该项列入2015年改厕工程范围,目前2015年改厕工程正在评审,待验收后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另查明:合同签订后,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局变更为路南区卫计局。2015年1月12日滁州新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诺环保公司。上述事实有上诺环保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公厕安装验收报告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局与原滁州新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上诺环保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路南区卫计局供应移动环保公厕,双方已于2015年4月8日进行了验收,路南区卫计局应按约定于调试合格后30日内支付货款,故对上诺环保公司诉请路南卫计局支付货款2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