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6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春林、王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春林,王玉明,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枫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春艳,吴振,吴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167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森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春林。被执行人王玉明。被执行人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春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枫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春艳。被执行人吴振。被执行人吴春江。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林、王玉明、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枫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春艳、吴振、吴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规定:一、被告吴春林、王玉明、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枫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春艳、吴振、吴春江结欠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15万元,由被告吴春林、王玉明、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枫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春艳、吴振、吴春江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10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二、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上述被告未按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118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7元,由被告吴春林、王玉明、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枫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春艳、吴振、吴春江负担,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8207元,执行费用1428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得知:一、吴春林名下苏e×××××汽车一辆;二、吴振名下苏e×××××汽车一辆;三、吴春江名下苏e×××××、苏e×××××、苏e×××××。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春林、王玉明、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市枫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春艳、吴振、吴春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一经查实,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车辆、房产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经查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