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芦洪兵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芦洪兵被执行人淄博顺泰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6)第31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芦洪兵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66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顺泰冶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洪兵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顺泰冶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18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顺泰冶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洪兵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