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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6刑初32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强,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第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明茹、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强在其位于本市绿园区风华新苑小区×室的居住地,因怀疑其女友王某某和郭某某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将被害人郭某某骗到其家中,期间用管制刀具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恐吓、殴打,非法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2016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强住处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强在其位于本市绿园区风华新苑小区×室的居住地,因怀疑其女友王某某和郭某某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将被害人郭某某骗到其家中,期间用管制刀具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恐吓、殴打,非法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长达5小时。2016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强住处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张强的供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衣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及照片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强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庭予以确认。本庭认为,被告人张强非法拘禁他人,并且具有殴打和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张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