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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董文重婚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董文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四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刑初132号自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董文,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自诉人高某某以被告人董文犯重婚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高某某未能提出补充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高���某对被告人董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芳妮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