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董文重婚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董文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四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刑初132号自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董文,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自诉人高某某以被告人董文犯重婚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高某某未能提出补充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高���某对被告人董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芳妮代理审判员 梁语晴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