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5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腾财与高腾虎、张显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腾财,高腾虎,张显略,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铜仁桃源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5民初1213号原告:高腾财,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丰,系德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腾虎,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张显略,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铜仁市光明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杨胜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铜仁桃源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东太大道459号。法定代表人:苏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高腾财与被告高腾虎、张显略、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铜仁桃源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高腾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费通知书后,不愿意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以变更被告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腾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皮朝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