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范醒明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268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范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68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8317722H。法定代表人:宋发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醒明,住广东省佛冈县。关于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范醒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范醒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作为挖掘机占有使用费)50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和支付律师费6000元。由于义务人范醒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范醒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范醒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清远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范醒明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2016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范醒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范醒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范醒明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范醒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6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刘启聪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炳杰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