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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利梅与赵玉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涛,赵利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涛,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利梅,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成保清,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玉涛因与被上诉人赵利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82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玉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玉涛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62元,由上诉人赵玉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国 星审判员 贾 胜 利审判员 程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慧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