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灰埠信用社与刘京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灰埠信用社,刘京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59-2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灰埠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灰埠镇驻地。负责人张道先,主任。被执行人刘京芝,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灰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京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421元,由被执行人刘京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