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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侯家松与缪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家松,缪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069号原告:侯家松,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迪,男,199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桂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家松诉被告缪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侯家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缪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侯家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家松撤回对缪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5.5元,由侯家松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