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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成山,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吉02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10月25日,将徐成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