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严海洲与严木珍、严木兰、严海泉、严木香共有物分割纠纷2016民辖终32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海泉,严木香,严海洲,严木珍,严木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海泉,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木香,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原告):严海洲,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木珍,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木兰(YANMULAN),加拿大国籍。上诉人严海泉、严木香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5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其中一个原告为外国人,且讼争房产共有人众多,关系与案情复杂,据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仁和西33号,在原审法院辖���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骆莉萍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