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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前郭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纪聪、候东伟、邓晓旭、史青松、李宏宝、许佳新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法院刑事庭,纪聪,候东伟,邓晓旭,史青松,李宏宝,许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前郭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纪聪,男,1998年1月7日生,住吉林省扶余市。被执行人候东伟,男,1996年10月11日生,住吉林省扶余市。被执行人邓晓旭,男,1997年11月1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执行人史青松,男,1997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执行人李宏宝,男,1993年4月6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许佳新,男,1997年5月10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纪聪、候东伟、邓晓旭、史青松、李宏宝、许佳新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前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前郭法院刑事庭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刑事罚金6000元、6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1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