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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字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神木县绿昌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继耀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绿昌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继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字2055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绿昌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水龙村水龙市场法定代表人白红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继耀,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花石崖镇火连峁村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水龙村水龙市场。身份证号码:612722195011201110。本院在执行神木县绿昌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643书申请执行张继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神木县绿昌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30500元,承担案件理费280元、执行费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张继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神木县绿昌源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张继耀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0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助理审判员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