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显容与广安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容,广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李显容被执行人:广安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显容,与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习水县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习劳人仲字第40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显容,于2016-02-0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330执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安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晨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