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邦某1与邦某2、邦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邦某1,邦某2,邦某3,邦某4,邦某5,邦某6,邦某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682号原告:邦某1,男,193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熊坤明,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510608980。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邦某2,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邦某3,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办城市。被告:邦某4,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下岗,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邦某5,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邦某6,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邦某7,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下岗,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邦骏廷诉被告邦某2、邦某3、邦某4、邦某5、邦某6、邦某7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邦骏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邦骏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邦骏廷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清平人民陪审员 方海荣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