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钰汕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钰汕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钰汕,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2005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抓),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钰汕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吴钰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自动麻将桌2张、麻将牌4副、人民币4530元,其中自动麻将桌、麻将牌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销毁;人民币4530元属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吴钰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钰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吴钰汕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钰汕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钰汕撤回上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刑初6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林 昌审判员 苏 素 芬审判员 贺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嘉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