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凯申请薄桂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薄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034号申请执行人陈凯,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薄桂玲,女,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薄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9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薄桂玲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现因需提取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薄桂玲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