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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福财与孟庆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福财,孟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程福财,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孟庆德,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程福财与孟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