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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昕与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475-1号申请执行人汪昕,女,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大学学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庞敬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