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大为与孙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大为,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卢大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双辽市辽北街北林委一组。被执行人,孙成,男,43岁,汉族,无业,现住双辽市王奔镇光明村。本院在执卢大为与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百度搜索“”